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觊觎钓鱼岛:日本第十三号敕令的悬疑

南方周末    2004-04-01 15:18:46
  王基文 发自新加坡

  钓鱼岛,全称“钓鱼台群岛”,日本称其为“尖阁列岛”。该群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岛屿组成,总面积约7平方公里。钓鱼岛列岛位于福建正东,台湾岛东北,东经123°-124°34′,北纬25°40′-26°,距基隆102海里,距那霸230海里,对钓鱼岛的控制可使日本的势力范围前出200海里。钓鱼岛海拔最高处约362米,利用现代电子手段可监控方圆400-600公里,远达福建和浙江内陆。钓鱼岛海域为新三纪沉积盆地,富藏石油。据1982年估计大约在737亿-1574亿桶之间。

  日本声称钓鱼岛列岛为“日本固有领土”,其依据是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内阁决议以及1896年的“第十三号敕令”。但是,日本这两个依据,前者因为同日本殖民扩张相联系而缺乏合理合法性,后者则是无中生有的谎言。

  钓鱼岛问题已经成为中日之间,除历史纠纷之外,另一个严重的外交纠纷。关于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各种证据,国内众多的报刊资料已多有涉及,然而我们却很少看到这场争端中至关重要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观点。
  1980年,日本国际法学会编辑出版的《国际法辞典》是这样介绍中日钓鱼岛纠纷的:“中国方面认为,尖阁列岛(钓鱼岛)历史上就是中国领土,但由于清朝在甲午战争中战败,日本政府迫使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于是作为中国领土本属于台湾的尖阁列岛也一并划给日本,所以该岛应同台湾一样,归还中国。”
  而日本方面认为,“尖阁列岛属冲绳县管辖。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决定,在当地设立标桩,该列岛正式编入日本领土。在此之前,这些列岛在国际法上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无主地。通过日本政府编入日本领土的措施和其后对该列岛进行有实效的统治,根据先占之法理,该列岛在国际法上便有效的成为日本领土。”
  这是迄今能够看到的相对清晰、权威、正式地反映日本观点的表述。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在1895年之前,钓鱼岛是否是“无主岛”。从日本对该问题的立场来看:第一,日本否认1895年之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宣示和管理;第二,日本认为1895年日本对钓鱼岛的“先占”是有效的。但是事实证明,日本撒了谎。

  日本军国扩张的产物
  日本史载,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初次到過钓鱼岛( 他誤称之为“久场岛”),日本据此认为钓鱼岛之前为无主地。当时,日本的海洋意识远比中国的清政府为强,1884年前后,日本即开始勘查海界并予以“标定”。但日本此后进行的调查以及一系列文件却证明,日本政府早知道钓鱼岛并非“无主地”。
  1885年,军人出身的日本内务卿山县有朋曾密令冲绳县令西村扌舍三对钓鱼岛进行调查。根据日本官方档案《日本外交文书》第十八卷的记载,当年9月22日西村所作的调查称:“有关调查散在本县与清国福州之间的无人岛事宜,……久米赤岛、久场岛及鱼 钓岛为古来本县所称之地方名,……恐无疑系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若属同一地方,则显然不仅为清国册封原中山王使船所悉,且各附以名称,作为琉球航海之目标。故是否与此番大东岛一样,调查时即立标仍有所疑虑。”
  稍后的10月21日,日外务卿井上馨在致信山县称:“该等岛屿接近清国国境。……清国对各岛已有命名,近日清国报章对我(日本)拟占据台湾附近清国所属岛屿颇有猜疑,且引起清政府之注意。此刻若公然建立国标,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重要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井上还叮嘱山县,不宜将日方秘密调查公诸报端,而要暗中进行,以免引起中国及国际上的异议或反对。
  日本时值图谋对外扩张之际,但自认此刻公然挑战清政府无必胜把握。因此,当年11月冲绳县完成对钓鱼岛再次调查之后,日本内、外务两卿联名下令,“目前不可建(国标)。”这一指令一直持续到日本将北洋水师封锁在威海卫,完全掌握中国近海的制海权之后。
  因此,在1893年日本政府还以“该岛究竟是否为帝国所属尚不明确”为由,拒绝了冲绳县要求将钓鱼岛划归冲绳县管辖的要求。1894年底,在确定要清政府割让台湾之时,日本才着手强占钓鱼岛。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发密文给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称:关于在“久场岛”(黄尾屿)“鱼钓岛”建标桩一事,虽已下令暂缓,“但今昔形势已殊”,对这些岛屿“需加管理”,故应重议。这一次,外务省未表异议。强权成为日本侵占钓鱼岛的凭据。
  相比于古贺登上钓鱼岛列岛,冲绳县令西村1885年把钓鱼岛改称“鱼钓岛”,冲绳县师范学校教师黑田岩恒1900年将钓鱼岛列岛称为“尖阁列岛”,中国的官方文献记录要早至少400多年。前文中所说的《中山传信录》为1719年赴琉球的清册封使徐葆光所著,该书是与琉球地理学家、王府执政官等人研究后写成,对日本影响极大。但可考的、最早记载钓鱼岛的中国文献则可追溯至成书于明永乐初年的《顺风相送》。作为记载明朝钦差使臣的航海记录报告,也是代表中国政府勘查领土版图和宣示主权的官方文献,具有国际法效力,它证实了钓鱼岛列岛的“原始权利”属于中国。根据传统国际法,18世纪以前,“发现”可以作为取得领土的依据,那么钓鱼岛早已是中国领土。更何况,明清两朝都将钓鱼岛纳入中国海防区域,对其实行了管辖并行使了领土权。

  悬疑重重的阁议与第十三号敕令
  中国国内一般了解钓鱼岛是在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不等战争结束便通过的“内阁决议”,将钓鱼岛划归冲绳管辖的。日本声称钓鱼岛列岛为“日本固有领土”,也是以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内阁决议为依据的。日本认为,1895年之前,钓鱼岛列岛为“无人岛”,是无主之地,而日本1月14日通过阁议,把钓鱼岛、黄尾屿“划入”冲绳县辖区建立“标桩”,予以“先占”为日本领土。事实上,这仍然是谎言。
  1895年1月14日的阁议是秘密制订的,此后的半个世纪都未敢向外界公开,直到战后的1952年3月才首次公开,当时清政府以及除日本外的整个世界都不知情。这种偷偷摸摸单方面秘密作出的纸上协议,显然是非法的。如前所述,钓鱼岛列岛是无人岛并非无主地,根本不存在先占的问题。所以,对于该阁议侵犯中国领土与主权,其非法性和无效性,日本政府心知肚明。是故,在《马关条约》后,日本就立刻摒弃了该阁议,而采用《马关条约》。事实上,也只有《马关条约》,才能成为当时日本侵占中国领土钓鱼岛列岛的法律依据。
  《马关条约》签订翌年,1896年3月5日日本政府的第十三号敕令《关于冲绳县郡的组成令》,是宣布冲绳县(琉球)首次设立郡制的公告,其中并无包括钓鱼岛列屿在内。
  然而,日本于1970年9月10日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的领有权和大陆架资源开发权的主张》,以及同月17日发表的《关于尖阁列岛的领土权声明》中,有所谓1896年4月1日的第十三号敕令“将尖阁列岛定为冲绳县八重山郡石垣村”的说法。但这不过是虚构的伪证。
  遍查当年日本《官报》,并无1896年4月1日的第十三号敕令。1896年3月7日日本《官报》载有第十三号敕令,发布日期不是4月1日,而是3月5日,其内容并无只言片语提及钓鱼岛之事。该敕令,是关于冲绳县郡的首次编制,但并没有包括钓鱼岛列岛在内。这就说明,1970年的两个说明,要么是无知,要么就是撒谎。
  冲绳地方政府在1970年9月17日发表的《声明》中说:“第十三号(敕令)所至的‘八重山诸岛’,据冲绳知县解释,理应包括尖阁列岛”。这显然是牵强附会。事实是,没有写上钓鱼岛列岛就是不包括钓鱼岛列岛。

  钓鱼岛是附属于台湾的岛屿
  一些日本人否认《马关条约》割让了钓鱼岛。原因是,他们认为《马关条约》也未列出钓鱼岛的名称,因此不能认为钓鱼岛就是属于台湾的。2003年元月5日,日本外务省就曾称:“尖阁诸岛在历史上一贯都是我国(日本)领土西南群岛构成的。按照1895年5月签订的《马关条约》第二条中,也不包含在我国(日本)从清朝割让的台湾和澎湖群列岛内”。
  《马关条约》第二条第二款曾规定:“台湾全岛及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马关条约》并未具体列出钓鱼岛列岛的名称,原因在于“台湾全岛及附属各岛屿”已经涵盖了钓鱼岛列岛。台湾岛所有附属各岛屿,如兰屿、绿岛、龟山岛、琉球屿、花瓶屿等等,在《马关条约》中也无一列出其具体岛屿名称。
  钓鱼岛列屿是中国东海大陆架 自然延伸隆起部分。在地质构造方面,是台湾大屯山的自然延伸。历史上,中国与琉球的疆界划分,是很清楚的。
  从明代起,海界是东海的黑水沟;陆界则是琉球的古米山和中国的赤屿,二者之间隔着一道深达1188米-2700米的黑水沟。钓鱼岛列屿在古米山、黑水沟以西,闽海之内。这些,在中国与琉球的交往史上从无异议。在这里,讨论地理、地质构造,說明钓鱼岛列屿是中国領土。
  在钓鱼岛的区划上,在《马关条约》签订之前,一直属于福建省管辖。1885年,台湾由府升格为行省后,钓鱼岛列屿的行政区划,仍然属于福建省。即使在中日外交史上,1890年以前,清政府同日本关于琉球问题的谈判,双方也一致认为琉球的屬岛仅限于36个岛屿,其中并不包括钓鱼岛列屿在内。
  日据时期,钓鱼岛也归“台北州”管辖,与琉球无关。日本东京法院在1941年曾判决:钓鱼岛列岛归“台北州”管辖,而不属于琉球群岛。日本统治时期曾任“台北警备府长官”的福田良三也认为,那时钓鱼岛在他的管辖区内。
  日本的《产经新闻》曾登出1920年中华民国政府驻长崎领事的一封“感谢状”,由于该“感谢状”提及“福建省惠安县渔民郭合顺等31人遭风遇难漂泊至日本帝国冲绳县八重山郡尖阁列岛内和洋岛”,由此认为这是中国“承认过尖阁列岛是日本领土最有力的证据”。当时,连台湾都在日本统治之下,信中的说辞也只是对当时钓鱼岛治权现状的承认。这根本不能推翻二战结束,中国依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将日本窃据的所有中国领土,当然包括钓鱼岛列岛收回的权利。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中日两国政府曾有意避开了钓鱼岛问题的争议,在外交文件中并未涉及这一敏感问题,但是通过发表领导人谈话的方式间接地涉及到了这个问题。比如邓小平1978年访日时曾表示,钓鱼岛问题可以留待下一代去解决。于是,双方约定暂时搁置主权争议,留待以后解决。然而,搁置争议并不是默许日本对钓鱼岛的占有。日本在钓鱼岛上的种种进攻性姿态,显然有违两国搁置争议、和平共处的初衷。